一、依教育部115年4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18802A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 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1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個月,或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 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三、次查教育部110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說 明略以,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教師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 構或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審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 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例外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 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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