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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員工子女托嬰中心(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幼兒早期教育協會辦理)設立暨招生說明會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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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 2025-01-21 | 點閱數: 51
一、 本府為提供現職員工育兒支持,營造友善育兒職場,業於桃園區莒光街1號1樓設置「桃園市政府員工子女托嬰中心」,並經公開招標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幼兒早期教育協會負責營運,經核定收托對象為2足月至未滿2足歲兒童48名。 二、 旨揭說明會包含平日2場次、假日1場次,合計辦理3場次,內容說明如下: (一) 第1場次,參加名額120人: 1、 時間及地點:114年1月22日(星期三)下午4時,假本府公務人力培訓中心(市府大樓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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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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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 2025-01-21 | 點閱數: 47
依行政院114年1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9225號函辦理。
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之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任用案,得追溯之生效日及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派代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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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 2025-01-21 | 點閱數: 51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月8日部法三字第11457810262號函辦理。 二、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之原職改派高一官等,按歷來實務作法,得以追溯自升官等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之日生效,另如適逢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機關首長異動,至多僅得追溯自新任機關首長到職之日生效。現銓敘部於114年1月8日發布令釋修正上述作法,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說明如下: (一) 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原職改派生效日:應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所任職務跨列官等者,如經機關首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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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勞動部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適用疑義」之函釋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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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 2025-01-17 | 點閱數: 28
轉知本府農業局科長張瓊霙等10人為本府114年傑出女性公務員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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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 2025-01-17 | 點閱數: 23
公告113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得 獎專輯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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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 2025-01-16 | 點閱數: 35
一、 依銓敘部114年1月8日部管二字第11457797673號書函辦理。 二、 113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得獎者業經考試院於113年12月17日舉行表揚大會公開表揚,同時將得獎者傑出事蹟編印專輯,電子檔(PDF格式)並已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傑出貢獻獎」之「歷年得獎專輯」項下。
轉知桃園市政府114年數位學習推廣活動第1期-「學習不設限,隨學隨充電!」文宣及海報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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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 2025-01-16 | 點閱數: 61
一、 本府歷年均視課程需要,以實體、數位或遠距學習等多元方式辦理各項員工教育訓練,又為協助各機關業務政策推展,推動多元數位學習風氣,,爰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擇「養成科技DNA」等12門課程供同仁選讀。 二、 為提升前開課程選讀率,爰辦理旨揭推廣活動,說明如下: (一) 活動簡介:活動期間內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完成前述1門課程即可獲得1次抽獎機會,獲獎名額總計120人,每人可獲得500元全聯禮券(1人以1份為限),又選讀全部課程並取得認證者,另再抽出20名得獎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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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114年度中小學與公(私)立幼兒園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暨師鐸獎評選」實施計畫、訪視計畫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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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14 | 點閱數: 173
一、 依據「桃園市114年度中小學與公(私)立幼兒園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暨師鐸獎評選實施計畫」及「桃園市114年度中小學與公(私)立幼兒園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暨師鐸獎評選訪視計畫」辦理。 二、 各校辦理評選推薦作業說明如下: (一) 推薦對象: 1、 本市公立及私立高中職、公(私)立中小學之合格校長、教師。 2、 本市公(私)立幼兒園之合格園長、園主任及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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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倘有未請畢相關假別之日數,所餘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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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 2025-01-13 | 點閱數: 82
一、 依據銓敘部113年12月30日部法二字第11357784191號函辦理。 二、 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事由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規定,得請婚假或喪假,惟其得請假日數係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以訓練期間4個月為例,得請婚假日數為14日x4/12=5日),請假超過上開日數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銓敘部考量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參加訓練,乃為充實其未來擔任公職應具備之基本觀念、態度及工作所需知能等,該等人員於訓練期間應屬準公務人員性質,爰基於建構友善職場環境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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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114年1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7794281號令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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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13 | 點閱數: 52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77942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銓敘部前分別於109年8月18日及112年3月2日以電子郵件解釋,有關本人自行製作之手作品判斷標準,惟因用詞較為抽象,於實務運作上,造成權責機關(構)與公務員定義不同或難以判斷之困擾,經該部審慎衡酌後,依照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第6項立法說明之意旨,就公務員手作品之定義及得否販售手作品之判斷事宜,重新作成旨揭令釋,同時停止適用上開銓敘部109年8月18日及112年3月2日電子郵件解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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