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有關行政院調增114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及修正「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一案,本府業以114年4月24日府人給字第1140108210號函(計達)知在案。 |
二、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復興區除外)聘用及約僱人員(均含職務代理人,以下簡稱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原為每點新臺幣(以下同)135元,配合114年通案薪點折合率調整,自114年1月1日起調增為每點139.1元;其中如係以中央補助款(計畫)進用之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應依補助機關核定標準支給。至本市山僻地區(復興區)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原為每點138.6元至143.1元,配合待遇調增,按每點增加4.1元標準,自114年1月1日起提高為每點142.7元至147.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