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府114年8月22日府教中字第1140233646號函續辦。 |
| 二、 | 本案加班費適用對象為學校所屬教職員,學校職員依循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學校教師因涉課務,爰另依據前函所附之加班費支給原則辦理。 |
| 三、 | 有關旨揭加班費支給原則編號6:「各校利用例假日辦理各項非屬全校性活動」,如學校辦理畢旅、隔宿露營、公民訓練、校外教學等年級性活動者,得補休(課務自理)或支領加班費,其可納入請領加班費支領之出勤或公差期間,除例假日外,亦包含非例假日之非上班時間。 |
| 四、 | 至有關各校自行運用加班費額度應經校內會議討論,其參與人員得參照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校內成員代表之組成,以充分討論形成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