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16日總處 培字第1150012310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依旨揭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相關事項Q&A及本府114年11月6日府人考字第1140306802號 函等規定,分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 處理要點附表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 懲標準表」或各公營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規章,辦理違規赴 陸港澳懲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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