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26日總處培字第 115001352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各1份。
二、查「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已於115年1月1日施 行,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 計算不得超過30日。為符上開政策目的,受僱者同時撫育 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 款規定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 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至於受僱者申請非以「日」為單 位,以30日以上未滿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依勞動部110 年7月27日函釋說明,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期間申請2次為限。
三、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80%發給津貼及薪資補助, 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每一子女合計可各請領 最長6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不因上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及薪資補助可請領 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