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5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261號書函辦 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教育部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 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 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 不利處分。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行增設其他給 假限制,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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