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5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59345號函及本局113年3月15日桃教小字第1130021523號函辦理。 二、 旨案因國教署同意調整旨案申請期限,爰本局配合延長收件期限至113年9月6日(星期五),餘申請作業相關事宜均不變(詳見計畫內容)。 三、 檢附「113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學校項目經費表及請領清冊」及「113學年度計畫申請補助項目2及3請領清冊」各1份。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