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行政院113年7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21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有關旨揭工程人員待遇支給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 增支專業加給: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以下簡稱表(七)】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
(二) 訂定「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表(七)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連續任職於同一機關屆滿1、3、5年者【任職年資以支給表生效日(113年8月1日)起算】,自第2、4、6年起,各機關於3萬元、4萬5,000元、6萬元範圍內,視留任之實際需要,按年發給一次性獎金。
(三) 修正「工程獎金支給表」:每人每年度提撥上限提高至5萬5,000元;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發給限額提高至16萬元。